徐父(已故)系郁某丈夫,徐某父亲。2018年5月17日★★★,徐父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年期信用贷款15万元。当日银行发放贷款。不到一个月,徐父因意外去世★★★,无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其妻子郁某继承房产★★★,徐某放弃财产继承。2022年4月18日,银行起诉要求郁某、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1.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去世的,并不等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借款人意外去世不应视为违约★★,故其继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应及时核查★★★、催要,或与借款人协商还款方案,而不能让权利一直休眠,导致扩大损失★★。
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人情、为小利,帮助他人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网上贷款或提供担保,发生纠纷后又以“未实际用款”、★“是帮人贷款或担保”等进行抗辩★★★。这些抗辩既与其办理借款手续的客观情况相悖,也与其依据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相矛盾。因此,即使双方关系再密切,也应对借名借款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有清晰的认知★,如实际借款人不还款将使自己背负债务、陷入诉讼★、甚至产生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等不利后果★★★,因此★,借名为他人贷款、出借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等均需慎重★★★。
原标题★★:《【喜报】涟水法院三则案例入选全市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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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徐父去世,其生前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转化为郁某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郁某应在继承徐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并按约支付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贷款期限外的利息★。而银行主张的罚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因徐父是意外去世★★,并非故意违约w66利兰国际★,且银行在该贷款本息均未按月偿还时★★★,未自力催收★★,一直放任该情形存续近四年,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对银行的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的核销★,系银行内部财政管理措施★★,并不代表★★“账销案销★”w66利兰国际、★“账销债移”★★★、“账销债减”★★★。即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因核销而丧失★、转移或减少★★,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进行认定★,银行仍有权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对借款人开展贷款清收工作★★★。
本案中虽然款项并非借款人杨某实际使用,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系杨某与银行签订,其不能以不知道★★、不了解使用情况或非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由来免除还款义务,故其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银行对贷款采取呆账核销措施,系一种内部财政管理措施,并不发生对外效力。核销本金和利息★★,并不能视为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是合同★★★,银行计取贷款核销之日至贷款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2019年10月23日★,缪某★★★、刘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自然人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缪某★、刘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因长期未收回贷款,2023年1月★★,银行内部核销该笔贷款本息合计342945.64元,银行系统不再计算该笔贷款后续利息w66利兰国际。2023年3月13日银行收取缪某、刘某342945.64元后,又收取新产生的利息4523.06元。缪某、刘某认为银行无权收取后续4523★★.06元的利息,遂起诉要求银行返还。
12月25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涟水法院案例《原告某银行诉被告郁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缪某、刘某诉被告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杨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入选。
2022年3月,高某因经营需要,联系杨某出面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业务。后银行将借款汇入杨某账户★,高某拿着杨某的银行卡到银行提取了现金★★。后杨某未按约还款经银行催要★,杨某与高某共同向银行出具还款承诺书★★★。因仍未还款银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